終止招標和暫停招標有哪些區(qū)別?
招標投標活動中,會遇到一些暫停招標的情形。比如近半年來因疫情,導致某些現(xiàn)場招標會無法按時召開,招標人就有可能宣布“暫停招標”,但是一般而言招標會還是會在暫停的原因消除后再行恢復的。但是,也有一種更為“徹底停下”的情況,即“終止招標”,一旦發(fā)生意味著招標人和投標人所有的努力都將付諸東流。如何區(qū)分這兩種情形,首先招標“終止”與“暫停”的概念完全不同 。今天,西北國際招標代理小編就來和大家聊一聊。
一、什么是暫停招標
暫停招標即招標過程中出現(xiàn)應當暫停招標的特殊情況時,招投標活動應暫停,暫停的原因消除后再行恢復。《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有關“暫停”招標的情形有:
第二十二條: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十二條: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二、什么是終止招標
終止招標是指出現(xiàn)國家產業(yè)政策調整、規(guī)劃改變等非招標人原因的變化或不可抗力時出現(xiàn)的啟動招標程序后招標項目的終止。哪些情況下可以終止招標?
1.招標項目所必需的條件發(fā)生了變化
例如招標項目啟動所需的一些先決條件(如審批和核準手續(xù)、所需資金、規(guī)劃許可證等)因國家產業(yè)政策調整、規(guī)劃改變、用地性質變更等非招標人原因而發(fā)生變化,導致招標工作不得不終止。
2.因不可抗力而導致招標項目不得不終止
包括自然因素(如地震、洪水、海嘯、火災等)和社會因素(如頒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以及罷工、騷亂等)。除去這些可以終止招標的特殊情況,實踐中比較常見的終止招標的情形有:
招標人重新調整標段劃分;
招標人改變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范圍;
已發(fā)布的招標項目基本信息不準確等.....
很明顯能夠看出,這些情況都或多或少都與招標準備工作的不充分有關。因此,招標人充分完成招標前的計劃與準備工作,能有效防止終止招標的情況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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