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文件的撤回和撤銷不一樣嗎?
在招投標實踐中,經(jīng)常會提及投標文件“撤銷”、“撤回”這些方面的問題。很多人可能還分不清這兩者的差異,為了增進大家的了解,今天西北國際招標代理小編就來具體介紹下投標文件的撤回和撤銷有什么區(qū)別。
1、兩者時間段不同
投標人可在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撤銷是發(fā)生在投標有效期內(nèi),投標有效期是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至之日起算。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nèi)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2、兩者保證金退還不同
撤回和撤銷后,涉及到投標保證金,在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文件,投標保證金將按正常退還;但在投標有效期內(nèi)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3、在實施程序方面不同
投標文件撤回是指投標人自行確定是否撤回,如需則將相應通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的投標截止日期之前送達招標人;投標文件撤銷是指投標人依法決定是否撤銷,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nèi)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合同法》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jīng)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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