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有何不同?
接觸招投標活動的人員,大都聽過競爭性談判和競爭磋商這兩種采購方式,兩者在概念上相差無幾,那么,兩者有何區(qū)別呢?今天,招標代理小編就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的不同之處。
一、評審方法的不同
競爭性磋商采取綜合評分法,而競爭性談判采取最低價法。
1、競爭性磋商的評審方法是競爭性磋商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在明確采購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參與供應商進行最終報價,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規(guī)定的各項評審因素進行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即為中標候選供應商。
2、而競爭性談判的評審方法則是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進行二輪報價以及最終報價,然后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選出最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對等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并將最終結果告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二、評審側重的不同
競爭性磋商最主要考慮的則是綜合指標。在磋商中,供應商可以更明確的理解采購需求,而在最終報價中,采取的也是綜合打分的方式,這同樣也是對供應商綜合能力的一個判斷。
三、供應商確定方式的不同
競爭性磋商和競爭性談判除了發(fā)布公告外,還可由采購人、評審專家分別作書面推薦,或者是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
四、文件發(fā)放日期的不同
1、《磋商辦法》第十條明確:競爭性磋商的要求則是從競爭性磋商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2、而74號令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是:競爭性談判的要求是從談判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五、澄清修改時限的不同
1、競爭性磋商的規(guī)定則是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若不足5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2、競爭性談判的規(guī)定是在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如果不足3個工作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六、適用范圍的不同
競爭性磋商的適用范圍:
1、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shù)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4、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5、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競爭性談判的適用范圍: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3、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經(jīng)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4、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5、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6、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7、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jīng)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報經(jīng)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對于適用情形,競爭性磋商辦法的適用范圍更多元、更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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